必需品 在国外,法律上是有专门的含义的,尤其在海事诉讼中 通常指为了船舶营运或维护而提供的货物、材料(及某些情况下的维修服务) 各个管辖范围对于被定义为必需品的货物、材料及服务的特殊等级有不同要求,但总的来说,必需品包括下列各项:燃料(bunkers)、补给品(supplies)、修理费(repairs)、拖船费(towages)和搬运费(stevedoring) 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46第31301(4)和31342条允许必需品具有海上留置权,而在英国、加拿大和其他英联邦国家,仅在必需品是由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从船舶船籍港为维护船舶或完成航行所定购的情况下才得赋予海上留置权 经济学上必需品的定义为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 朱自清《回来杂记》:“粮食以外,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大致看来不算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