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的农业制度,是近代且很高级的耕作制度,我们若想知道更原始的凯尔特人的农业制度,要把视线转向爱尔兰。在那里,农业最初完全限于畜牧方面,因为那里的气候,一年之中家畜都可以在户外生存。草地是家族共同体所私有,其酋长常常饲养三百头以上的家畜。到了600年,爱尔兰的农耕有了明显的衰落,经济制度亦发生变化,但其土地依然不会长久地给予个人,最多能传承一代。土地的分配是由酋长执行的,一直至11世纪时还如此。
我们所知道的最古老的凯尔特人的经济,完全限于家畜经济,故由这种制度及苏格兰的制度,不能在日耳曼人经济最古老的阶段中找出什么样的结论。因为我们所知的典型的日耳曼农业经济,必然发生在对农地经济与家畜经济两者有均等需要的时代。日耳曼人的这种经济制度,或许是恺撒时代所确立的,野草农法在塔西佗(Tacitus)的时候很是流行,只是罗马著作家尤其是塔西佗喜欢夸张,这是我们所要注意的。
与德意志的农业制度显著对立的,首推俄罗斯的米尔。此制度盛行于大俄罗斯,但只限于内部诸省,乌克兰(Ukraine)和白俄罗斯(Belarus)就没有此制度的存在。米尔的村落是街道村落,往往极其庞大,人口三千至五千不等。园圃和农耕地位于圃舍的后方,新成立的家庭住在所划分土地的末端。耕地之外,还有共同牧地可利用。耕地分为大块地,大块地再分为地带。根据俄罗斯的农业制度,此项土地不是对各个圃舍进行固定的分配,而须计算所在地的人口或劳动力,这与日耳曼的方法不同。由于人口数与劳动力的多寡,所分配的地带数就有差异。因此,所谓的私有者,不是固定的,只是一时的拥有而已。虽然在法律上,曾规定十二年为调换的周期,实际上大多没那么久,往往是三年、六年,甚至还有一年的。对于土地的拥有权,是每个人所专有的,但以村落共同体为对象,而不以家庭共同体为对象。这种拥有权,是永久存在的。工厂中的劳动者,虽然其祖先在数代以前已移居城市,但他们无论何时回到家乡,都可行使其原有的权利。反之,无论何人,不经过共同体的承认,都不能离开而移居他地。关于土地的拥有权的内容,可从定期分配的拥有权看出来,但说一切村落中人都是平等的,大都是纸上的空谈,因为重新分配时所涉及的诉求,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得到的。对于新的分配,特别是人口数增加极多之户,最有需求,但同时有与他们相反的其他利害方。米尔的决议,只不过在表面上是民主的,其实最终由资本家所决定。因为家财用具上的需要,个别家庭不得不向所谓村落中的有产者或富农借债,这类有产者,就以借贷货币之法,将无产者群体完全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富农就在其债务者是否应当贫乏或应当继续获取其土地两者间决定自己的利害关系,支配着发生重新分配问题时米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