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对更近的争论也可作相同的分析,例如,由校园“憎恶言语”(“hate-speech”)规则所引发的争论,由印第安纳波利斯和明尼阿波利斯的反色情文学条例所引发的争论。我发现,人们很难相信,采纳这些规范会对处于争议中的团体起到更大的保护作用。但是,之所以提出这些规范,仅仅是因为它挑战着人们业已接受和珍重的言论自由原则,而提出这些规范已经成为把种族主义和男性至上主义争议引入更大的共同体讨论的有效方式(即使会付出代价,即:用抱怨“政治正确”的形式,把武器给了其对手)。
在受影响的团体中,挑战那些已被接受的宽容规则也是一种动员支持者的一种有效方式。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我们不能期望种族主义的牺牲者和反犹太攻击的受害者把这些看成是表达了“仅仅另外一种观点”,它应该受到公共舆论的检讨。甚至在更为琐碎的案例中,人们也绝不应该受到威胁,人们(正如我说我自己一样)常常无法在反对一个教训和一个信仰之间做出区分,这种信仰认为,在涉及国家的时候,允许它发表的仅仅是一种宗派性偏见。因此,对那些憎恨言语的受害者而言,把是否愿意取缔那样一种言语作为他们是否受到尊重的试剂是很自然的。[8]即使这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我也常常认为它是不合理的),宽容标准的不确定性和政治敏锐性使其在政治上不可抵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