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遗憾的是,杜威并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伦理意义上的进步,或曰判断进步与否的伦理意义上的标准是什么。不过,慢慢地随着思想的发展,杜威开始涉及民主的概念,并将民主当做标准。这种思想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1888年,杜威这样说道:“我试图建议,民主是一种伦理观念,个性观念,蕴涵着真正的无限的能量,构成每一个人。在我心目中,民主与一(the one),与人类的终极道德理想是同义语。民主的观念,亦即自由、平等和博爱的观念,代表着一个不再对精神与世俗进行区别的社会,如同在古希腊理论中,如同在基督教关于上帝之城的理论中,教会与国家、神明与人类的社会组织都是合二为一的。”①4年之后,杜威再次论及民主,他说:
“作为启示的民主的意义在于,它能使我们从自然的、日常的和实践的角度,而不是从某种非自然的或者感觉主义的角度获得真理,我认为民主主义是一个心灵的事实,而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模式。如果宇宙中没有上帝,没有法则,没有真理,或者如果这个上帝并不在场,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那么社会的组织便不具有任何精神上的意义。如果上帝——正如基督所教导我们的——存在于生命的最深处,存在于人类的心灵之中,那么民主便具有一种精神上的意义,它是我们所需要的,是我们所不能错过的。民主便是自由。如果真理乃是万事万物之基,那么自由便意味着给真理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一个从深处涌现出来的机会。作为自由的民主,意味着松绑,意味着对约束的挣脱,意味着对障碍、隔阂和分裂的消解。”①